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师发展 >> 教师发展成果 >> 正文

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转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19 浏览次数:370 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人事(组织)处: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素养、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从2016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验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学习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登记,从2016年起,试行纸质登记与电子登记并行的形式,以后逐步过渡到电子登记。其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采用电子登记形式。

1.纸质登记。凡参加由施教机构组织的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由施教机构负责登记;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实践活动,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或参加远程教育的,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经用人单位验审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登记;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网上学习系统学习的,由管理系统自动登记或培训部门登记。

2.电子登记: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jsxz.lss.gov.cn)或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www.xzjxjy.com/)下载并填写《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登记表》(见附件1),于每年一季度上旬将上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含电子数据)报至所在单位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同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由单位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纸质登记和电子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时间(起止时间、学时)以及考核(考试)结果、施教机构等。继续教育登记以学时为单位计算。学时认定暂按照《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徐政人发〔2007130号)文件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其中,公共科目继续教育不少于24学时。

二、继续教育年度审验

继续教育年度审验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前对本年度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再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的核查。

1.审验部门。年度审验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级负责。市直单位的审核工作,由市职称办牵头,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组织人事部)。

2.审验内容:当年度继续教育总学习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当年度公共科目培训课程经考核是否合格;抽查继续教育有关材料和签证是否真实有效。审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2)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证书。

3)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登记表(同时报送电子数据),见附件1

4)所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详见《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第四项中每条对应的证明材料)。

3.审验程序:

1)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将以上所需提供的材料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2)所在单位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核查无误后,汇总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填写《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审验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确认,汇总电子登记表数据,将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报至审验机构审定。

3)审验部门审定后,在《继续教育证书》、《电子登记表》、《年度审验表》等材料的“审验意见”栏注明“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的意见,加盖审验印章。审验结果可在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以及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查询。

4)市职称办对各审验机构的审验情况进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20%

4.审验时间:

1)集中审验:每年第一季度前对本年度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再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的核查。

2)补充审验: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中、高级职称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再注册时,对于当年第一季度未集中审验的进行补充审验。

3)实时审验:参加远程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通过互联网实时做好继续教育登记和审验工作。

具体审验时间及地点,由各审验机构在各自官网上公布。

5.审验结果的使用。继续教育审验合格,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或职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凡未达到规定总学时或未完成公共科目规定学时的,各主管部门不予验证,不得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再注册。凡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取消当年度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再注册的资格,并通报给所在单位。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认真做好继续教育登记等各项工作,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各主管部门及相关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从严掌握证书发放、登记、审核与验证等各个环节。在审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开展年度考核时,严格把关,规范实施,确保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由市职称办负责解释。

   附件:1.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登记表

         2.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审验表

         3.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徐政人发〔2007130号)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18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