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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28 浏览次数:562 次

徐州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培训学时认定

和登记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社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教育厅《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校长。

第三条 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 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 徐州市教育局师资教育处负责局直属学校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 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区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市教育学会、陶研会、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等机构组织的培训,凡经市教育局师资教育处审核同意的,视为市级培训。

第七条 市教育局机关各处室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市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学时。

第八条  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培训地点、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九条 市教育局机关各处室及市级各协会、学会等组织的培训项目须纳入“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管理,项目开始15天前在系统中建立培训项目,上传培训方案,并通知学校通过系统完成报名。一般不采用后期导入名单形式进行学时登记。

第十条 校本培训由学校围绕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办学目标和特色,针对学校和教师实际,按学期科学制定计划。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通过系统报徐州市教师教育中心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因故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已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查。学校应注意保存校本培训影像资料、考勤记录等各种过程性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 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全体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活动,确保机会均等,公平公正。

第二章 学时要求

第十二条 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区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申报职称晋级的教师应按职称评审要求完成规定学时。

第十三条 新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制度,培训时间为1年内120学时,学时不计入同一继续教育周期内的其它年份,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十四条 系统外新调入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在调入满一年后一并进行。

第十五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报市教师教育中心办理当年免修手续。5年周期内总学时仍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十六条 教师培训学时实行自然年度验证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学时验证,一般安排在当年12月底至下年一月。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培训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每门课程(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登记学时。

第十八条 区县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第十九条 校本培训,由学校进行网上登记。

第二十条 不适宜即时登记的,由学校在每学期末根据认定标准集中登记录入系统同时收集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局师资教育处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学时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第二十二条  教师发现学时错登、漏登的,应当在登记工作完成后30日内向负责学时认定和登记的单位提出更正、补登申请。接到申请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支教或临时借用人员由编制所在单位进行学时认定和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为应对突发网络故障,各学校在进行教师学时网络登记同时,应建立个人继续教育纸质档案,及时打印网络登记的教师培训信息,汇集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一般每学期末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要认真做好省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系统系统维护工作,充分发挥系统在教师培训管理中的作用。各级培训机构承办的教师培训项目均需通过该系统建项下达培训名额、组织报名。各学校要通过系统认真组织报名、督促参训教师网上确认报名和提交反馈调查问卷等。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 校本培训原则上每次2—3学时,每一年度校本培训学时核算不超过72学时,超过72学时的按72学时计算。

第二十七条 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当年区县级以上培训36学时,2门及以上认定50学时,录入系统其他培训学时类别。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时间。参加区县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区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二)开设区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区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三)参加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不区分等次认定当年区县级以上培训18学时。参加同一比赛有初赛和决赛,选拔后进入上一级比赛,学时以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二)、(三)不重复计算,最高计18学时。以上学时由学校录入系统其他培训学时类别。

第二十九条 响应号召到乡村支教或援疆、援藏等,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经考核合格,认定当年区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由学校录入系统其他培训学时类别。

第三十条 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或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术会议或专题讲座,按每天8学时计。凭相关批件、会议通知、代表证或其他与会证明登记学时。

第三十一条 人保部门组织的公共科目培训,由学校审核后登记归入系统其它学时类别。

第三十二条 未在系统建项,由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培训活动,参训教师选派工作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进行的,凭培训选派文件或结业证书等学时证明材料,选派部门盖章确认后,由学校审核后登记,归入系统其它学时类别。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市教育局定期对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达标情况进行考核,列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完善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管理机制,加强继续教育工作质量和绩效的评价,凡有超过10%的教师未能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学校,当年不能参加综合评先,校长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四条 在各级培训中,获得国家或省级培训优秀学员的,同时可增获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的市级培训学时数;获得市、县级培训优秀学员的,可增获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的县级培训学时数。

第三十五条 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考核、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及时督促其改正,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认定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不合格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七条 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三十八条 凡继续教育周期内未被安排参加区县级及以上培训的教师,个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申请,市教育局师资教育处及其他职能部门应督促申请者所在学校予以安排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教育局师资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4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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