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吴敏)
环境问题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 我们的祖先自走出茹毛饮血的穴居时代、跨进文明社会的那一时刻起, 就重视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 意识到了人类与环境之间协调关系的重要性, 留下了许多宝贵的史料。在人类社会高度发展、环境问题日渐突出的今天, 回顾我国古代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内容, 对我们今天的环境保护仍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中国古代的环保思想
我国古代具有丰富的环保思想。我们的先人很早就认识到“不涸泽而渔, 不焚林而猎。”认为要想利用自然资源, 尤其是生物资源, 必须注意保护, 合理开发。反对过度开发, 特别是破坏性的开发。西周时期, 人们认识到保护山野薮泽是国富民强的保证。《管子·立政》篇中讲到富国立法有五条, 其中第一条就是“山泽救于火, 草木殖成, 国之富也”。将山泽防火, 草木生殖生长置于富国之道的首位。《国语·周语》中述周制说: “国有郊牧, 疆有寓望, 薮有圃草, 圃有林池, 所以御灾也。”这说明当时人们认识到了郊牧、圃薮、林囿可以用来救饥荒、防灾年。《国语·周语下》中也讲:“《诗》亦有之, 曰‘瞻彼旱麓, 榛木苦济济。恺悌君子, 干禄恺悌’。夫旱麓之榛木苦填, 故君子得以易乐干禄焉。若夫山林匮竭, 林麓散亡, 薮泽肆既,⋯⋯君子将险哀之不暇, 闻何易亡之有焉?”意思就是说像旱麓一类山麓林木茂盛, 君子便可高乐安闲地求禄求食; 但如果山林原麓消失, 野薮池泽枯竭, 君子只有哀伤地面临危险, 还有什么安逸快乐呢? 这说明人们已认识到山林薮泽的丰茂是人民安逸快乐的保证。而著名的政治家管仲则将诸侯之君能否严格地防守山林原泽的资源而不受破坏作为判断可否立为天下之王的标准。即:“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 不可以立为天下王”(《管子·轻重甲》)。这就足以说明人们对保护山林原泽等生态资源和环境的重视程度了。管仲还认为:“山林虽近,草木虽美, 宫室必有度, 禁伐必有时”。战国时的荀子根据生物资源消长规律, 提出了一套保护生物资源的理论、措施。他说:“养长时则六畜生, 杀虫时, 则草木植。”“草木荣华滋硕之时, 则斧斤不入山林, 不夭其生, 不绝其长也。”《荀子·天论》中说:“天行有常, 不为尧存, 不为桀亡, 应之以治则吉, 应之以乱则凶。”这也就是现代自然哲学所倡导的“师法自然”的思想, 告诫人们要正确处理好“人工自然”与“天然自然”之关系, 不要逆“天”而行。汉代著名学者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王道通三》中指出:“古之造文者, 三画丽连其中, 谓之王。三画者, 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 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 王者孰能当之。”他又在著名的“天人三策”中提出了“天人感应”论, 认为如果君主逆“天”, 不施德政, 就会激起天的震怒, 引发水、火、虫、旱、地震等灾害。我们在这里剔除其神秘主义的成分, 即可窥见其重视协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重要性的思想。
二 、古代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法令。古代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法令往往以礼、律、禁、令、诏令等形式出现, 有的是综合性的, 有的则是特为某一目的而作出的专门规定。早在夏朝便有这样的规定:“春三月, 山林不登斧斤, 以成草木之长; 夏三月, 川泽不入网略, 以成鱼鳖之长。”这即所谓“禹禁”。《礼记·月令》根据保护生物资源及生产的需要, 提出了各季各月的具体规定。《礼记·曲礼》还对打猎活动作出原则规定, 限制打猎数量,防止斩尽杀绝, 以使鸟兽正常繁殖。管子和荀子在论及虞师的职责时, 提出“修火宪, 养山林薮泽草木鱼鳖百素⋯⋯”, 这里的“火宪”, 就是防火的规定或法令。以国家法律形式出现的保护规定, 最早和最典型的是《秦律》中的《田律》。以诏令形式出现的保护规定,历朝多有, 如西汉宣帝时所下的专门保护鸟类的诏令,宋太祖所下的禁采捕诏等。值得指出的是, 宋太祖下这道保护令时, 正是宋朝准备统一中国之时, 干戈扰攘之际能注意到生物资源的保护, 是十分难能可贵的。总之, 古代的环境保护规定不管以何种形式出现,一般都比较具体, 具有法的性质, 并且确实起到过一些保护环境的作用。
三、 中国古代的环保机构。中国古代不仅有较为丰富的环保思想和内容, 而且许多朝代都设立了初具规模的环保机构。从帝舜任命伯益为“ 虞”起, 设立了虞、虞部、虞衡, 是世界上历史最早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尚书》记载, 一次帝舜召集大臣们议事。他问: 谁能替我掌管山林川泽的草木鸟兽?”众臣说: “ 让伯益来担任这个职务吧。”舜说: “好, 伯益, 你来担任我的虞官。”史书上说, 伯益有丰富的生物学知识, 他把山林川泽管理得很有条理, 使草木生长得很茂盛, 人们敬佩地尊称他为“百虫将军”。虞衡机构的目标和职责是保护各种生物和自然资源, 负责制定管理山林川泽的政令, 虞衡官员执行这种政令。它设有专职官员, 如虞部下大夫、虞部郎中、虞部员外郎、虞部承务郎、虞部主事等。其中, 虞师总管山林川泽政令, 虞侯管理湖草, 贮备薪柴。虞人, 是各级专职虞官。专管山林、狩猎、湖泽的虞人, 分别称为山虞、兽虞、水虞、野虞等。衡官, 是虞官的下属, 如林衡、川衡。据《周礼》记载, 先秦时期有山虞、泽虞、川衡、林衡, 其中山虞负责制定保护山林资源的政令, 林衡为山虞的下级机构, 其职责是巡视山林, 执行禁令, 调拨人员, 考察功绩, 赏优罚劣。泽虞与山虞相类似, 川衡与林衡相类似, 只不过一管山林草木, 一管川泽鱼鳖而已。秦汉以后, 山林川泽都归少府管理, 具体分管的有林官、湖官、陂官、苑官、畴官等, 至唐宋时期, 虞衡又兼管了其它一些事务。据《旧唐书》记载, 虞部之职“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圃、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凡京兆、河南二都, 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戈猎采捕⋯⋯。”在当时, 虞部不仅管理山林川泽, 且管街道绿化、物资供应等。到明朝时, 虞衡管山泽采捕、陶冶等事宜。虞衡制度及其机构基本延续至清代。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中国古代, 先贤哲人关于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论述是宝贵的精神财富, 充满了对自然的看法和自然环境的关怀, 警示世人要顺应自然,尊重自然, 保护自然, 与自然保持和谐,这些朴素的生态思想历久弥珍, 在千百年来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起着积极的先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