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01-12 浏览次数:4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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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固定财产和各种物资是保证教学、教育、生活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为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损坏和流失,必须加强管理和保护。
1、学校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
2、学校的固定资产要有一位领导分管,下设总保管一名,总保管负责全校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分保管负责各种专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学校各类财产要落实到处、班、组、人,采取谁用谁管的办法,切实改变无人负责和职责不明的现象。
3、学校的固定资产,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占和破坏,学校的房屋、场地、设备不得擅自出租、交换和出售。经领导批准利用业余时间出租的教室、教学设备在租用期间如有损坏,租借单位必须照价赔偿。
4、不论用何种资金新建、购置、自制的或外单位调入、赠送的设备教具等均列为固定资产,需登记入帐。
5、固定资产如有丢失,应赔偿学校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由单位领导研究确定。
6、学校固定资产经长期使用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损坏,无法修复继续使用需报废、报损的,必须经领导审批后,方能处理。
7、本单位不用的固定资产,经领导同意后上报主管局,由主管局审批后,统一调拔,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处理。
8、经批准变卖处理的固定资产、租借房屋、设备的部分租金以及赔偿款,均应交会计记帐,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个人和部门不得擅自挪用。
9、如遇失盗、火灾等情况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夜间出现失盗、火灾等情况查明事实后,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领导及值班人员的责任。
10、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每年必须清点一次,通过清查,核对数量,检查使用、管理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