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十条禁令”
一、严禁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得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排名和奖惩,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中)考成绩、升学率等情况,不得炒作“高(中)考状元”。
二、严禁增加学生在校集中教学活动时间。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不得组织非住校学生上晚自习,住校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课时,并严禁用来组织文化补习或考试。各校作息时间表要上墙、上网公布,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
三、严禁家庭作业超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和2小时以内。中小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初中和高中生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和8小时。
四、严禁节假日补课。严禁中小学组织任何年级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五、严禁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编制标准配齐配强中小学各科教师,督促所有中小学全面实施国家课程计划。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学校课表要上墙、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高一年级必修课结束前,不得提前分科分班。
六、严禁增加考试次数。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规范考试科目,从严控制考试次数。小学、初中不得组织市、县(市、区)统一的文化课考试。小学每学期考试原则上不超过1次,科目不超过3门;初中每学期考试不得超过2次。严禁组织高中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统考、联考或月考。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的考试分数,更不得按分数给学生排名。高(中)考成绩由招生考试机构直接发放给考生本人,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班级不得公布考生个人或集体的高(中)考成绩、名次、上线率等信息。
七、严禁违规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所有公、民办学校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招生考试,不得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获奖证书或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普通高中一律不得在中考前招收、录取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规跨行政区招生。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实行学籍档案与招生录取工作的完全对接,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网络管理平台。
八、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编班。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以各种名义设立重点学校,所有学校必须实行平行编班或随机编班,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和实验班,更不得以举办此类班级为名进行招生和收费。任何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原有体制改革学校要按规定要求限期清理整顿。
九、严禁违规举办竞赛活动或培训班。未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社会办学机构、学校和教师不得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学科类竞赛活动或以竞赛名义举办培训班。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办学,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或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班。任何竞赛活动不得与招生挂钩,不享受招生优惠待遇。
十、严禁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活动,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介绍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禁止中小学教师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