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损坏赔偿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1449 次
公物损坏赔偿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财产管理,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的良好品德,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节约开支,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公物损坏赔偿制度。
1、教室公物的损坏,原则上应按规定先赔款后修理,如暂时无法查清赔款,可先修理,待查清再赔款。
2、丢失、损坏的物品应赔偿同种物品,如无法买到,则按现价赔偿,如丢失损坏的图书、仪器属珍贵物品,现在买不的除按价赔偿外,另外罚款20%。
3、对按期不归还物品,按丢失物品扣款处理,所扣款额按第二条规定办理。随还物品随退款,加罚部分不退还。
4、所借物品如有损坏,应由借用人员负责修补,无法修补的按第二条规定赔偿。
5、公物赔偿价目表中的金额,随市场相应商品价格的变化进行浮动。
6、因下列情况造成公物损坏的,如找到责任人,由责任人赔偿,否则由本班赔偿后再修理:
1、学校组织的考试需更换考场;
2、学生离校期间;
3、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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