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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保管员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468 次

学校固定资产保管员管理制度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为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损坏和流失,必须加强管理和保护。

1、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

2、学校的固定资产要有一位领导分管,下设总保管一名,总保管负责全校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分保管负责各类专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

3、学校各类财产要落实到处、班、组、人,采取谁用谁签字的办法,切实改变无人负责和职责不明的现象。

4、学校的固定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破坏,学校的房屋、场地、设备不得擅自出租、交换和出售,经领导批准,利用业余时间出租的教室、教学设备,在租用期间如有损坏,租借单位必须照价赔偿。

5、不论用何种资金兴建、购置、自制的和外单位调入、赠送的设备教具等均列为固定资产,需登记入帐。

6、固定资产如有丢失,应原价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7、学校固定资产经长期使用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损失,无法修复或不能继续使用需报损、报废的,必须经领导审批后,方能处理。

8、本单位不用的固定资产,经领导同意后上报市教育局,由教育局审批后,统一调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理。

9、经批准变卖的固定资产、租借房屋、设备、场地的部分租金以及赔偿款,均应交会计记帐,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个人和部门不得擅自挪用。

10、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每年要清点一次,通过清查核对数量,检查使用管理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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