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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04-19 浏览次数:250 次

江苏省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发扬学校的社会主义民主,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集中群众智慧办好社会主义学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下同)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总支、支部)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内部管理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

第四条 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要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定期取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教改议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办法,教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七条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由学校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工会协调。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以乡村小学和规模较大学校的教研组、处、室、厂(场)为单位,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本单位的全体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代表的比例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民主协商确定。代表的构成要以教师为主体,同时也要照顾到学校各类工作人员,教师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教职工代表按若干选举代表的单位,组成代表小组,并推选出正副组长。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代会上,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权参加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学校行政领导人的询问。

4.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努力学习,不断地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各项活动,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凡教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可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人数少的可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规模很小而又分散的学校,可按学区、乡或区为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所属的规模较大(建立支部)的校办厂,成立基层工会分工会的,应建立相应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四 条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教职工代表和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三年至五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情况。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组织、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代会应当围绕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人才,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七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精干的临时性专门小组,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大会讨论的有关议案;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和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办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但必须经教代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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