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优秀教案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一、课时安排
本课建议1课时。
二、基本思路:
法律以其严谨性著称,按照法律条文,是什么就是什么,很难像哲学、文化、经济那样留有余地。所以《法律与生活》更多会采用先展示法律知识再来探讨或设置议题,并用探究或议题检验和实践法律知识。而不会像前面的必修课那样,往往通过素材推出知识。法律是严谨的,如果学生在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前提下,去探究一段材料体现了什么法律知识,这无异于空中楼阁!
此外,《法律与生活》研究的案例,而案例是已经判决的,其案情的发展通常也是很长的事。所以,让一切案例去紧跟时代不切实际也不可能。案例一定要是经典的,只要反映当前的法律知识的案例都可以拿来使用。所以,你可能会看到10年前甚至更久的案例,两三年、三五年前的案例更是家常便饭。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与时俱进。
本课以检察官必读的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泸州二奶遗赠纠纷案为例。此案作为一个基层法院判决的遗产继承纠纷,由于其特殊的背景加之媒体的传播,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激烈的争论。十数家媒体相互攻讦,几十篇论文竞相分析,法学专家、民众纷纷发表看法……其影响之大,早又越过法律界。其意义之明显,也非法律完善之作用,而是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公序良俗的统一,是民法条文与民法原则的统一。
此案有两审,一审期间,法官们各自己站在自己的学术立场发表看法,民间舆论也不断发酵。经过4次庭审,最终判决闻小三获得遗产,虽然程序合法。二审中,更是直接指出黄某蒋的合法权益,违反自愿与公平原则。因此此案在本课的意义,一是引出民法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二是从自愿、公平、公序良俗、守法的角度出发判决张某败诉,从而引出民法的基本原则。一个案例到低,学生容易集中精力,也容易理解。
三、核心素养目标
1.政治认同: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每个公民认真学习民法知识,提高法治素养。
2.科学精神: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3.法治意识:尊崇法律、敬畏法律,把法治作为工作、生活的准则和指南,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4.公共参与: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社会生活。
四、重点难点:
1.重点: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2.难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
五、教学过程:
导入
漫漫人生路,总有人同行,父母陪你成长,爱人陪你变老,儿女陪你下半生。但却没有人陪伴你一生。
那么,你知道什么能够陪伴你一生。有人说社会保障,从摇篮到坟墓,从摇篮到坟墓,其实还有《民法典》……《民法典》,就是写给每一个人的情书。
第一幕:一条一款总关情
播放视频:《从摇篮到坟墓”,民法典“罩”你一生》
观看视频思考:
① 《民法典》涵盖了我们生活方方面面,归根到底是在两个方面总关情,试概括哪两个方面?② 由此可以看出民法主要是干啥的?
提示:
民法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无论是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是就业创业,无一不需要民法的规范。视频中,提到的最多的关键词就是财产关系、人的权利关系。
在探究民法的具体内容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民法的基本知识、要区分一些法律概念:
1.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是干什么的?)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三要素
这里,我们要重点理解民法的平等主体的含义: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即无相互隶属、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服从的关系。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还要区分一些容易混淆的概念:
l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l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例案分析
四川泸州黄某和蒋某婚后一直未生育,只好抱养了一个孩子。1994年,黄某认识了张某,并于次年“夫妻”名义同居,依靠黄的工资生活,并曾经有过共同经营行为。蒋某劝阻无效。2001年2月,黄确诊肝癌晚期。张某面对嘲讽,仍坚持以妻子身份照料黄某。黄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我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将个人财产赠与张某的遗嘱在泸州市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拒绝。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令被告人蒋伦芳按遗嘱履行交付义务。
依据所学知识回答:
① 本案涉及的民事主体包括哪些?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② 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③ 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涉案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分别是什么?
主体 |
张某、黄某、蒋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客体 |
债权关系(遗赠行为) |
内容 |
张某、黄某、蒋某依法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于情于理,张某都应该获得一份遗产SO,你觉得要怎么判?
第二幕:一事一案有原则
此案当年引发全国舆论,十数家媒体相互攻讦,几十篇论文竞相分析,法学专家、民众纷纷发表看法……
本案是一起遗赠纠纷,适用于《继承法》(现在的《民法典》)。公证已经证明了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法律同时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确认了遗赠的主体与内容的合法性。很多法学家们解释说,立法者的原意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洽,在符合其他形式要件的前提下,遗嘱的内容即使是违反道德,只要不涉及某些必须排除的情况,就应认定其为合法有效。
是不是只要依法判决就可以?有没有觉得哪里不对?
随后又有法学家认为,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在法律条文出了纰漏不能维护社会正义了,你明明知道这个情况你难道还要坚持按条文处理?何其迂腐!要是照搬条文把遗产判给小三,这口子开了以后有多少小三会去跟原配抢遗产?这对社会风气是个多大的打击?
一边是依据法律条文,要按照遗嘱合法判给张某
一边认为此例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不能判给张
法官应该听谁的?
显然,法院是公正的:
2001年5月17日起,纳溪区人民法院经4次开庭审理后,于10月11日作出判决,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黄的真实意思反映,但黄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现《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1年12月28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黄某未经蒋某同意,独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侵害了蒋的合法权益,违反自愿与公平原则。故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就是检察官必读的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泸州遗赠纠纷案。
设置问题:① 此案两审的依据是什么?② 给我们什么启示?
泸州两审没有生搬硬套法条进行判决,而是权衡社会面的影响,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一方面尊重了法律的权威(法律并不支持非婚同居行为),另一方面尊重社会公德、法律原则(黄某向非婚同居者财产,违背了基本的道德价值、公序良俗。没有擅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蒋的合法权益,违背蒋某个人意愿,对蒋某不公人情味)。从今天的价值观来看,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泸州两次审理不仅尊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还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3.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两审判决依据)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
4.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后对知识进行总结
知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