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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教基〔2008〕 39 号 文件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03-02 浏览次数:316 次

徐教基〔2008〕3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高中

学籍管理的意见

为了保证正常招生和教学秩序、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针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江苏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和《徐州市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特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暂行意见》。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1.各普通高中学籍由学校、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共同管理,以市教育局管理为主。除各县(市)区建立各自的区域高中学籍库以外,全市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籍库,实行全市统一管理。

2.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校负责为本校学生建立并管理学籍挡案。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所属学校上报学籍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区域高中学籍库。市教育局在各县(市)区和直属学校学籍库的基础上建立大市高中学籍库。

3.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要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普通高中学籍库要与教研部门教学质量监控库、招生部门升学考试报名库实行无缝对接。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信息技术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最终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与学籍建立

5.初中毕业经升学考试合格,并按照招办盖章的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可取得学籍。新生必须按时到录取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如果新生不按规定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由此产生的无学籍等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6.各学校必须按照招办录取名单接收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学生也不准到非录取高中学校擅自流动。若学校擅自接收无正当手续的学生或学生到非录取高中学校擅自流动,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接收学校校长和学生本人承担。学校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即责令学校退回所接收的学生及其全部费用,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和校长当年评选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资格。

7.各高中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要为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编定学籍号。学籍仍采取学籍号和身份证号并用,具体编号要求仍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徐教基〔2006〕42号)执行。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的学生。

8.各学校要组织学生填写统一格式的《徐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卡》,每年11月上中旬,市教育局直属高中到市教育局基教处验印,其他高中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基教科验印。经审核不符合入学条件或不在录取学校建立学籍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不予验印。

三、学籍库的建立

9.各学校要在每年9月25日前将高一学生学籍花名册(一式两份,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和电子档案报县(市)区教育局基教科,经审核确认后建立新生学籍库。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在9月25日前将高一学生学籍花名册(一式两份,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和电子档案报市教育局基教处,经审核确认后建立新生学籍库。各县(市)区教育局基教科和市教育局基教处要根据招生计划和招办审批的《普通高中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名册》、按照“学生录取在哪所学校学籍就办理在哪所学校”的原则,对学校所报学籍名册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籍入库手续,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

10.各县(市)区教育局基教科汇总本区域内各高中学校的学籍数据,经审核确认后形成本区域高中新生电子学籍库,并在每年的10月20日前上传到市教育局基教处普通高中学籍库。市教育局基教处汇总各县(市)区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籍信息后,建立大市普通高中学籍库。以后每年10月底各县(市)区教育局基教科将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变动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并将本县(市)区普通高中学籍库与市普通高中学籍库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市普通高中学籍库的准确性、全面性、权威性。

11.市教育局基教处对全市高中学籍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各地和直属学校规范进行学籍常规管理,组织对各地和直属学校学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四、转学

12.学生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

13.转学手续:凭户籍迁移或父母工作调动证明到转入学校和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凭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及户籍迁移或父母工作调动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高中学生跨地级市或跨省转学的须经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转出学校和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后,由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学籍卡交学生带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的同意接收证明留在转出学校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14.转学学生有关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就读学校相同或较低星级(等级)的学校,且必须转入与原学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学生在同一市(县)区内不能转学,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公民办高中之间不转学。。

15.各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五、借读

16.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或非录取学校借读的必须依照以下程序进行:①首先必须在录取学校建立学籍。②然后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学校要明确告知申请借读的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建立学籍并持有教育主管部门开出的学籍证明后方可申请借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校要严格审查借读学生的基本情况、中考成绩、学籍情况等,经综合考察后拟出准备接收借读学生名单,按月上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向同意借读学生出具同意接收借读证明。③申请借读学生凭同意接收借读证明到录取(学籍)学校办理同意外出借读证明。④申请借读学生凭录取(学籍)学校同意外出借读证明到借读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17.学生在借读过程中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四星级高中不得接收任何借读生。凡以接收借读生为名,变相进行拉拢生源、扩大招生增加收费的,一经查实即对当事人和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和校长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校长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18.接收借读生的学校每学年接收借读生的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招生计划的百分之五。接受借读学生的学校,按照计划正常招生,不得让借读学生占用本校招生计划,不能因接收借读学生而影响计划内招收学生的学习质量。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借读生,应回原录取学校就读。如坚持不回,原录取学校在为其保留学籍一学期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19.各学校在完成招生计划的基础上,不能因部分学生在外校借读而增招其他学生,可以接收其他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到本校借读。

20.跨校借读学生的学籍由原录取(学籍)学校负责建挡、保留、管理。跨校借读的学生每学期初必须回原录取(学籍)学校履行注册手续。接收借读的学校不准另外为学生建立新的学籍,不准让借读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21.借读学生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常规管理工作由借读学校负责。借读学校要对学生在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进行认定并传回原学校,原录取(学籍)学校应认可其评定结果并予以确认盖章。借读学生的学籍档案、成长记录袋由原学校负责建立保管。

22.借读学生可以在借读学校也可以回原录取(学籍)学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高考报名等,由原录取(学籍)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为学生整理高考挡案。

23.借读生平常的质量测评和成绩分析放在借读学校进行,高考成绩分析和评价放在原录取(学籍)学校进行。借读生本科上线数量由原录取(学籍)学校独享。

24.学生到外校借读要按照择校生的标准交纳借读费用,接收借读生的学校要将学生借读费的三分之一返还给原录取(学籍)学校,原录取(学籍)学校不得再向到外校借读的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借读生在借读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帮困助学、校级评优奖励等方面,与本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六、休学和复学

2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休学学生或其家长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就读学校办理休学证明,学校要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符合休学条件的由学校为学生开出全省统一样式的休学证明,并报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复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同意后学生就可休学。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26.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学籍档案,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27.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由学校审查同意发给复学证明,报教育主管部门复审批准后,方可复学。

28.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应办理休学手续,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回来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七、退学

2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课时数三分之一者;因严重违纪经学校处理给以开除处分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者。

30.学生各种原因退学的,学校要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并注销其学籍。

八、毕业

31.学生修业期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准予毕业:⑴学分要求:3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选修课程28个学分以上,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须达到144学分。⑵学业水平测试要求:普通高中学生须在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六门(必修或选修)学业水平测试中全部达到C以上(含C),技术(含信息技术)达到合格。以上类别中如有科目未达到C(合格),可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下一届考试或学校组织的补考,成绩须达到合格。⑶综合素质评价要求:综合素质评价中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方面的评定须达到合格;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三方面评定须达到C以上(含C)。⑷在校时间要求:普通高中学生因出国留学、外省户籍回当地报名参加高考、体育、艺术类单招等原因不能在校就读的,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须在校学习至高三上学期结束。

32.学生毕业后由学校发给学生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自2009年起,高中毕业文凭必须加盖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验印章后方可生效。

九、其他

33.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注销其学籍。

34.本意见自2008级高一新生开始施行。上述意见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意见有不同处,则以本意见为准。

35.本意见所指普通高中,包含民办普通高中。

36.本意见的解释权属徐州市教育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规范 学籍 管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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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各县(市)、区教育(文教体、社会事业)局,局直属高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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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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